河北防火塗料公司大力發展品質
防火塗料認證形式的變化 及對中國防火塗料行業的影響
一、我國消防產品認證制度的發展歷程
1、公安消防產品認證制度初始階段(行政審批-許可證制度)
消防產品的認證制度起步於1992年,當時公安部確立瞭要逐步用認證認可制度來取代審批核發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總體思路,之後撤銷瞭公安部消防器材生產管理辦公室,設立瞭公安部消防產品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消防產品宏觀調控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全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工作以及國傢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業務指導工作。至此對消防產品的生產管理轉為瞭對整個消防產業的行業管理,逐漸將下達行政命令轉為制定和調整行業結構的產業政策,並於1996年開始正式發證。那時的認證制度依然帶有濃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產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審批,這讓本應該是適應市場經濟而建立的認證制度成為瞭具有中國特色的認證制度。
在這一過渡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十九條,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從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縣公安消防機構逐級劃分職責權限,公安部消防產品行業管理辦公室是最高行政級別的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縣級市、區、旗)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在這個時期內雖然已經開始實行產品的認證制度,但仍然是以審批為主,消防產品登記備案制度的存在嚴格限制著消防產品在市場的流通,限制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89種消防產品中有將近一半要通過簽發生產許可證的審批制度才能進入市場,而且這些產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較高的、有廣大市場的、決定企業利潤的產品。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權,開始全面開展消防產品的認證制度時為止。
2、消防產品認證制度的全面建立與發展階段(強檢、型式認可、3C認證並存)
在消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權逐步被收歸國傢質量技術監督局後,公安部消防局開始認真著手實行認證認可的相關工作,並確定瞭關於認證工作的三條基本思路:第一,對於所有的新產品,隻要通過強制檢驗的產品均可進入市場;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經國傢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由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這三種產品實行產品安全認證(3C認證);第三,將原來所有實行生產許可證的消防產品全部轉為實行型式認可制度。
公安部在2001年後,先後下發瞭三個重要文件來具體落實消防產品的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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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為瞭使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規則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據《消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結合國際認證的通行作法和國內企業的實際情況,公安部下發瞭“關於取消消防產品備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型式檢驗+工廠條件+監督檢驗”為模式的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強制檢驗制度,並授權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具體實施。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適用於除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和消防車公告制度以外的各類消防產品的管理,並分批組織實施。首批公佈的產品目錄共9類53種,包括原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6類43種和原實行強制檢驗制度管理的3類10種。其餘列入該項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於2002年底前陸續公佈。凡獲得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頒發的“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證書”並使用消防認可標志的消防產品,均可在市場流通。由此,打破瞭行政審批制度下政府對消防產品市場的管制和束縛,為消防企業的發展開拓瞭廣闊的空間。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從2001年8月1日起開始受理首批目錄范圍內的型式認可申請。從2002年5月1日起,原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6類產品中未獲得型式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從2003年1月1日起,原實行強制檢驗制度管理的3類產品中未獲得型式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並按通知要求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確保瞭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的順利實施。各地的公安消防機構按這個通知要求,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確保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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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發佈行政審批項目改革決定,在被取消的37項公安機關行政審批項目中,關於消防行政審批的為十項,其中取消關於消防產品行政審批的占五項,這一年關於消防產品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開始進入實戰階段。
2002年12月13日,公安部下發瞭《關於成立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的通知》,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決定成立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產評定中心(縮寫為CCCF),履行原有公安部消防產品行業管理辦公室承擔的消防產品認證和質量信息管理職能。該中心從成立之日起即正式開展工作並啟用新的印章,撤銷公安部消防產品行業管理辦公室、中國消防產品認證委員會及秘書處。CCCF是獨立註冊的事業法人,它的成立表明瞭生產許可證制度被完全取消,政府徹底退出瞭審核發證的行政審批領域。
3
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發瞭《關於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這個文件是國傢第一次以公安部和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名義確定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規則,文件指出國傢對消防產品的市場準人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型式認可制度。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型式認可證書的消防產品,應當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型式認可標志。尚未納入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產品,暫時采用強制檢驗制度。進口消防產品的市場準人與境內生產的消防產品實行相同的市場準入制度。對已有國傢標準、行業標準,但尚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計劃用三年的時間分期分批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並由公安部報國傢認監委審核批準實施。對還沒有制定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將采用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其次,規定由處於第三方的國傢認監委指定的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和消防產品檢測機構承擔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的認證和檢測任務,其他任何機構不再介入認證工作,將任何帶有政府色彩的機構排除在瞭認證認可制度之外,從而保證瞭認證和檢測結果的客觀公正性。第三,嚴格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執法工作,要求消防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相互監督。同時各執法監督部門要將處罰結果及時通知消防產品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根據認證規則暫停或吊銷產品認證證書並通告技術單位。從而形成瞭由中介組織實行消防產品認證,政府各執法部門實行證後監督和處罰,共同對消防產品進行管理的模式。
該通知是針對公安部取消瞭消防產品審核發證、備案等5項消防產品行政審批項目後為瞭切實做好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工作而制定的,它明確瞭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各方的責任分工和職能劃分。
3、最終模式-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
2015年5月1日新的《消防法》正式實施,在第二章第二十四條規定: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傢標準;沒有國傢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傢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並公佈。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佈。
《消防法》規定瞭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強制性產品認證或技術鑒定。
2013年1月1日起消防產品第二批強制性認證正式實施,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消防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註強制性認證標志,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台中環保證照申請
2015年9月1日起消防產品第三批(共15大類、155個產品標準)強制性認證正式實施,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消防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註強制性認證標志,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消防產品第四批強制性認證正在向國傢認監委申報。
台中環保簽證一、我國消防產品認證制度的發展歷程
1、公安消防產品認證制度初始階段(行政審批-許可證制度)
消防產品的認證制度起步於1992年,當時公安部確立瞭要逐步用認證認可制度來取代審批核發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總體思路,之後撤銷瞭公安部消防器材生產管理辦公室,設立瞭公安部消防產品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消防產品宏觀調控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全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工作以及國傢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業務指導工作。至此對消防產品的生產管理轉為瞭對整個消防產業的行業管理,逐漸將下達行政命令轉為制定和調整行業結構的產業政策,並於1996年開始正式發證。那時的認證制度依然帶有濃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產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審批,這讓本應該是適應市場經濟而建立的認證制度成為瞭具有中國特色的認證制度。
在這一過渡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十九條,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從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縣公安消防機構逐級劃分職責權限,公安部消防產品行業管理辦公室是最高行政級別的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縣級市、區、旗)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在這個時期內雖然已經開始實行產品的認證制度,但仍然是以審批為主,消防產品登記備案制度的存在嚴格限制著消防產品在市場的流通,限制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89種消防產品中有將近一半要通過簽發生產許可證的審批制度才能進入市場,而且這些產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較高的、有廣大市場的、決定企業利潤的產品。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權,開始全面開展消防產品的認證制度時為止。
2、消防產品認證制度的全面建立與發展階段(強檢、型式認可、3C認證並存)
在消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權逐步被收歸國傢質量技術監督局後,公安部消防局開始認真著手實行認證認可的相關工作,並確定瞭關於認證工作的三條基本思路:第一,對於所有的新產品,隻要通過強制檢驗的產品均可進入市場;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經國傢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由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這三種產品實行產品安全認證(3C認證);第三,將原來所有實行生產許可證的消防產品全部轉為實行型式認可制度。
公安部在2001年後,先後下發瞭三個重要文件來具體落實消防產品的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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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為瞭使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規則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據《消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結合國際認證的通行作法和國內企業的實際情況,公安部下發瞭“關於取消消防產品備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型式檢驗+工廠條件+監督檢驗”為模式的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強制檢驗制度,並授權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具體實施。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適用於除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和消防車公告制度以外的各類消防產品的管理,並分批組織實施。首批公佈的產品目錄共9類53種,包括原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6類43種和原實行強制檢驗制度管理的3類10種。其餘列入該項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於2002年底前陸續公佈。凡獲得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頒發的“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證書”並使用消防認可標志的消防產品,均可在市場流通。由此,打破瞭行政審批制度下政府對消防產品市場的管制和束縛,為消防企業的發展開拓瞭廣闊的空間。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從2001年8月1日起開始受理首批目錄范圍內的型式認可申請。從2002年5月1日起,原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6類產品中未獲得型式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從2003年1月1日起,原實行強制檢驗制度管理的3類產品中未獲得型式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並按通知要求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確保瞭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的順利實施。各地的公安消防機構按這個通知要求,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確保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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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發佈行政審批項目改革決定,在被取消的37項公安機關行政審批項目中,關於消防行政審批的為十項,其中取消關於消防產品行政審批的占五項,這一年關於消防產品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開始進入實戰階段。
2002年12月13日,公安部下發瞭《關於成立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的通知》,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決定成立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產評定中心(縮寫為CCCF),履行原有公安部消防產品行業管理辦公室承擔的消防產品認證和質量信息管理職能。該中心從成立之日起即正式開展工作並啟用新的印章,撤銷公安部消防產品行業管理辦公室、中國消防產品認證委員會及秘書處。CCCF是獨立註冊的事業法人,它的成立表明瞭生產許可證制度被完全取消,政府徹底退出瞭審核發證的行政審批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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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發瞭《關於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這個文件是國傢第一次以公安部和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名義確定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規則,文件指出國傢對消防產品的市場準人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型式認可制度。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型式認可證書的消防產品,應當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型式認可標志。尚未納入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產品,暫時采用強制檢驗制度。進口消防產品的市場準人與境內生產的消防產品實行相同的市場準入制度。對已有國傢標準、行業標準,但尚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計劃用三年的時間分期分批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並由公安部報國傢認監委審核批準實施。對還沒有制定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將采用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其次,規定由處於第三方的國傢認監委指定的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和消防產品檢測機構承擔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的認證和檢測任務,其他任何機構不再介入認證工作,將任何帶有政府色彩的機構排除在瞭認證認可制度之外,從而保證瞭認證和檢測結果的客觀公正性。第三,嚴格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執法工作,要求消防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相互監督。同時各執法監督部門要將處罰結果及時通知消防產品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根據認證規則暫停或吊銷產品認證證書並通告技術單位。從而形成瞭由中介組織實行消防產品認證,政府各執法部門實行證後監督和處罰,共同對消防產品進行管理的模式。
該通知是針對公安部取消瞭消防產品審核發證、備案等5項消防產品行政審批項目後為瞭切實做好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工作而制定的,它明確瞭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各方的責任分工和職能劃分。
3、最終模式-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
2015年5月1日新的《消防法》正式實施,在第二章第二十四條規定: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傢標準;沒有國傢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傢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並公佈。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毒性化學物質簽證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佈。
《消防法》規定瞭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強制性產品認證或技術鑒定。
2013年1月1日起消防產品第二批強制性認證正式實施,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消防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註強制性認證標志,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2015年9月1日起消防產品第三批(共15大類、155個產品標準)強制性認證正式實施,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消防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註強制性認證標志,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消防產品第四批強制性認證正在向國傢認監委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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